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股友bankruptcyFF
2018-06-23 13: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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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辖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1153。
法定代表人:杨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泰,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鸿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云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鸿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76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视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乐视集团是我国知名度极高的企业,其中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动态均受到全国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也直接影响乐视网的股价。故本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将会在北京地区乃至全国区域产生重大影响。据此,乐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科技公司对于乐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系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乐视公司立即支付IDC主机托管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指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所涉标的物价额较大或巨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超出该案件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现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IDC主机托管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同时,乐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乐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代理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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