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底,高新兴物联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
【问】五月底,
高新兴物联与北京
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条文,这个重大协议,为何不及时公告,当然公司的理解可能是够不上“重大”?不知公司是否关注A股其他公司信批情况,但凡与batj战略合作协议的,都及时公告。在当下严格信批制度的情况下,意识不强还是公司相关部门偷懒? 【答】高新兴:您好,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进行及时披露。¶¶2018-07-09 18: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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