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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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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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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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实施的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问题发表,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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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认真核查,在《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中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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