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理财;
2、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及增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的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等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经营管理委员
会及公司投资决策部门决定,其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及增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股权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裁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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