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和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行为,包括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及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规定
第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适用)的审议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
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否则未经审议批准的担保均为无效担保,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专业审计机构如实申报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
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十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
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
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公司财务部应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核查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对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高层管理人员简介、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公司财务部收到被担保方的担
保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财务部应对被担保方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及初步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启动审批程序。当公司财务部经审核确认给出同意担保意见后,
则相关的担保申请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司总裁或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与被担保人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予以回避。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签署担保合同。担保事项履行完相关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