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委派高文晓律师、孙小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而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18年 1月 22 日,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于 2018年 1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年 2月 7 日下午 14:00 在大连市甘井
子区营日路 32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年 2月 7 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2月 6 日下午 15:00至
2018年 2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登记、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20,946,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8,549,669 股的 41.915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0,942,92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1.91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的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2%。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 5% 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39,00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85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5,335,4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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