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智云股份资讯
2024-04-26 20:23:1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7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
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或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日期办
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五个交易日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