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辞职书并说明理由,辞职书自递交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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