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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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1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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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5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简称:易联众

股票代码:300096

2023 年 8 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发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公告文稿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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