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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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1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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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5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股票简称:易联众

股票代码:300096

2023 年 8 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非经公司股东
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中心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
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
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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