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江西华伍制动器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或公司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
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3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
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4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
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
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
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5条 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统筹组织并向董事会负责。投资评审
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
第6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相应过户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第7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的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8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
(1) 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
参股公司;
(2) 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
(3) 投资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
(4)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9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1) 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
(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
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
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
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3) 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项目确有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
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10条 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严
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相应资
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对于分期
出资的项目,应结合项目后期变化,在下一期出资前再次进行论证和评价,
若评价结论与原决策有重大差异时,则需按公司投资管理程序办理。
第11条 对外投资的意向书草案、协议、合同等的谈判和审批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12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是指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第13条 实施对外投资处置前,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
考依据。
第14条 股权转让的程序:
(1) 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其股权转让由公司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