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9月制定)
金通灵资讯
2024-09-30 21: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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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0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与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
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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