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7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退 公告编号:2020-156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近期收到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相关文书,现将新增诉讼情况公告如下: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电力”)、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电力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5,031,215.78元,偿付逾期利息801,163.8元(以拖欠的5期租金1,503,121.57元/期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分段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详见《逾期利息计算清单》,此后利息以拖欠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指定的付款日);
(2)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盛运电力和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在合肥市
包河区分别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
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将其与被告盛运电力另
行订立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出租给被告盛运电力使用,租期
五年,租金分20期按季等额支付,每期应付租金1,503,121.57元,付款日为
每季末月20日,首期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租赁期限届满且付清租金
及其他费用后,原告有权将租赁物以1元的名义价格出售给被告盛运电力,
被告盛运电力应交付租赁保证金250万元;被告盛运电力未按约定支付租金
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盛运电力支付全部租金,按照应付款的日
万分之五偿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要求
被告盛运电力赔偿全部损失。该合同还约定,合同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向合
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盛运电力和盛运环保、
开晓胜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融资租赁出租人义务,被告盛运电力未按照约定支付租
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履行,己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合同法》第248
条规定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盛运电力支付全部租
金,偿付逾期利息,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证裁决。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575%。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
6、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15,031,215.7 元及利息;
(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116,794 元,公告费 800 元,合计 117,594 元,由被告盛运电力、
盛运环保及开晓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西藏天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电力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8,949,090.5元,偿付逾期利息381,678.71元(以拖欠的4期租金8,949,090.5元/期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分段暂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详见《逾期利息计算清单》,此后利息以拖欠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指定的付款日);
(2)请求判决被告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盛运电力和被告盛运环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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