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4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14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 2019 年 0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8),2020 年 01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
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2020 年 03 月 03 日披露了《关于新
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2020 年 04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截止 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原告持有的“16盛运01”债券票面本金金额2,000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及违约金8,375,027.53元,合计共28,375,027.53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约定计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2)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 1 日,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资产委托人,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委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运
作及管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资产管理人根据资管合同约定,对原告委托管理
的资产开立托管资产专用银行账户,独立建账进行管理,户名为“平安养老-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管账户”)。
2017 年 11 月 9 日,原告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上述定向资管账户买入被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16 盛运 01”,票面金额 2,000
万元,票面利率 7.70%,到期日为 2019 年 8 月 2 日。2018 年 7 月 5 日,资产管
理人对定向资管账户持有的“16 盛运 01”债券 2,000 万元行使回售选择权,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申报回售。因此,根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的规定,
2018 年 8 月 2 日为“16 盛运 01”债券的回售兑付日,被告应对有效申报回售的
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2018 年 7 月 30 日,经“16 盛运 01”2018 年
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16 盛运 01”回售兑付日延期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2018 年 9 月 27 日,经“16 盛运 01”2018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16 盛运 01”回售兑付日再次延期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并附加速清
偿条款:“延期期间,公司发生“18 盛运环保 SCP001”或“17 盛运 01”违约情形时,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在事件发生当日(即加速清偿日)立即到期,公司应在加速清偿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兑付截至加速清偿日的应付本息。”2018 年 10 月
9 日,被告未能兑付“18 盛运环保 SCP001”本息,触发“16 盛运 01”债券加速
清偿条款,因此,被告应在 2018 年 10 月 11 日前兑付“16 盛运 01”债券应付本
息。由于被告生产经营困难,流动性极为紧张,导致其至今仍未兑付“16 盛运01”债券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鉴于原告系上述定向资管账户的委托人,且该账户持有“16 盛运 01”债券至今,因此原告系“16 盛运 01”债券的实际持有人。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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