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9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实施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材料的内容(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长信科技独立董事:
张冬花、宣天鹏、刘芳端、万尚庆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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