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荃银高科资讯
2024-04-23 19: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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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座 34-35 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848号
致: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史山山律师、郭滢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荃银高科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荃银高科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荃银高科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 日,荃银高科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
公司 2024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
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4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
公司 319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应敏杰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7 日)合计持有股份
329,665,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7
日)合计持有股份 3,435,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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