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外的 职务,不得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 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 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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