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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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0926 号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公司”)
管理层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恒信东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恒信东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
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恒信东方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恒信东方公司 2023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此页无正文,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0926 号)之签字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4 年 4 月 28 日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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