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灵犀2023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有关议案或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人自2023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吴灵犀,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董事;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担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5年10月至2019年7月,担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担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担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长助理,2022年2月至今担任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丰富的境内外IPO、股权再融资、并购、债券融资等资本运作经验。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6次董事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6 0 0 否
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2023年,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4次股东大会。
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关键问题在评议和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
1、2023年2月6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6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3月13日,对公司控股股东孟宪民先生提交《关于提请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所提议的临时提案关于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3月27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4月11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4月26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对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8月4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对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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