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
1 人。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 ……
2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3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
聘。
或解聘。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4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5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并披露中期报告。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务会计报告。 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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