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1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雷鸣:
郝振江:
李亚敏:
签署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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