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0
关于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27 号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拟共同研发和推广网格化公共卫生安全解决方案,协议签订时暂未涉及具体盈利项目,预计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回复下述问题并对外披露:
1. 请结合双方合作开发的信息化系统的开发过程、当前所处阶段、后续尚需进行的开发及审批流程,人员和技术配备情况、目标客户及是否存在采购意向等,说明该系统的开发和市场推广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合作对未来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积极影响的依据和合理性,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 自 2020 年 2 月以来,你公司多次接受投资者调研并发布投资
者关系活动表,称此次疫情防控事件将对公司一季度业绩产生正面影响,公司合同订单 18 亿-20 亿左右,网格化社区疫情动态监控系统服务将成为常态,并且已于 2月 4 日初步开发完成网格化社区疫情防控系统;你公司还称政通城运公司有近七千名网格化信息采集员队伍,
但 2018 年年报显示,你公司员工总数为 7,618 人,信息采集人员为5,659 人。请你公司:
(1)核实信息采集人员的数量,结合 2019 年以来新聘员工数量和你公司外包人员数量等,说明近期披露的采集人员数量远高于2018年年报数据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和误导性陈述。
(2)请补充披露合同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订单金额、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容、预计实现收入的时间和金额、各订单是否均与网格化社区疫情防控系统相关等。
(3)结合疫情防控系统的开发进度、测试和调试情况以及上市和销售计划安排等,说明疫情防控系统是否已交付并产生收入,并补充披露此次疫情防控事件将对公司一季度业绩产生正面影响的依据和合理性。
(4)请你公司说明疫情结束后网格化社区疫情动态监控系统是否仍具备市场空间,你公司所述的该项服务将成为常态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
3. 请结合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及上述问题的回复,核实说明本次合作协议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主动进行披露的目的,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
4. 请自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我部报备,并明确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六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如有,请说明具体内容。
5.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 2020 年 2 月 23 日前报送
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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