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华 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仅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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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不定期召开。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二日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的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发表意见。公司指定证券部及其他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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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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