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当升科技资讯
2019-10-18 16: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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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8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京海法意字第 1018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郑州 ZHENGZHOU 长沙 CHANGSHA 昆明 KUNMING 成都 CHENGDU 济南 JINAN 沈阳 SHENYANG
哈尔滨 HAERBI N 南京 NANJING 武汉 WUHAN 银川 YINCHUAN 广州 GUANGZHO U 深圳 SHENZHEN 重庆 CHONG QING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
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19 年 09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和《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9 年 0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并于 10 月 0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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