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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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海淀科技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极大支持公司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且入股价格合法、合规、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4、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关联交易议案以及与股东回报规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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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小京 申宝剑
杨文彪 谭向阳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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