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4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7年12月31日
目 录
页次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3-6
委托单位: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010)85886680
传真号码:(010)85886690
网真号址:http://www.Reanda.com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8】第2175号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三聚环保公司)编制的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三聚环保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
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三聚环保公司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三聚环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材料,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三聚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
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
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
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
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三聚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三
聚环保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特
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现将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截止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