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4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见证字[2018]第23号
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海军律师、孙航律师列席了碧水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碧水源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8年11月27日,碧水源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8年11月28日,碧水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至第六项议案。
2018年12月3日,碧水源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第七项至第十项议案。相关公告于2018年12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刊登。
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发布,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碧水源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生命园路23-2碧水源大厦会议室召开。
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碧水源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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