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防范债务风险,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21〕19 号文)、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内的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担保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担保管理包括担保对象的审核、担保事项的审批、担
保执行的日常管理以及担保事项的监督考核与追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各单
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担保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担保业务应当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资金投向。申请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需对担保事项进行规范深入的评估分析,并作为决策和审批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对外担保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
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对公司合并范围内各单位对外担保业务进行审
核,对公司合并范围内各单位对外担保业务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在担保业务执行中,应:
(一)执行与落实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要求事项;
(二)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对被担保单位的风险及担保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盘点,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担保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及档案;
(三)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向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办理担保撤销。
(五)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董事会。担保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核
第八条 各单位严禁新增对外部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
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各单位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新增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各单位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各单位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原因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下列单位提供担保:
(一)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二)在满足第十条所列条件下,为公司合并范围内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在满足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下,为公司参股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条 在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坚持同股
同权、同股同责,严格按照担保份额以持股比例为限,金额不得超过持股比例对应的范围,同时该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须按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担保。
若超过持股比例为公司合并范围内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需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流程。原则上超股比担保额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反担保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办理相关登记、移交及备案手续,切实保护担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如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
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二)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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