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6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42号),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1
请核实说明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发生的时间、金额、期限、用途,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事由和主要分歧,以及截至目前双方协商的情况。
回复:
根据公司董事长赵坚先生提供的金华市中级法院下发的(2018)浙07民初354号、355号、356号《民事裁定书》、《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赵坚先生的回复,相关纠纷的主要情况如下:
1、民间借贷纠纷
(1)2018年3月9日,被告赵坚向原告赵康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赵坚为投资用途向原告赵康借款1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按年化8%计算,投资获利部分的50%返给原告赵康。借条出具后,原告赵康于当日实际交付了15,000万元借款。
原告赵康目前已经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赵坚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坚归还原告赵康借款本金15,000万元、支付原告赵康利息损失6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64.38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坚承担。
(2)2018年3月28日,原告赵康与被告赵坚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赵坚为投资用途向原告赵康借款1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利率按年化8%计算,双方一致同意将投资获利部分的50%作为奖励款归属原告赵康所有,且该奖励款需高于或等于36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赵康于当日实际交付了10,000万元借款。
原告赵康目前已经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赵坚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坚归还原告赵康借款本金10,000万元、支付原告赵康利息损失471.2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坚承担。
2、股权转让纠纷
2016年9月8日,原告赵康、被告赵坚与案外人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赐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赵康将其持有的756万股金利华电股份以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安赐基金,转让总价款为32,508万元;被告赵坚将其持有的995.5万股金利华电股份以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安赐基金,转让总价款为42,806.5万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安赐基金)将以上合计75,314.5万元股份转让款全部汇入被告赵坚在光大银行金华分行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交易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根据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保管,并根据股份转让的进程逐步全部划转至乙方(原告赵康和被告赵坚)指定的账户。2016年11月8日,上述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安赐基金名下。安赐基金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原告赵康目前已经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赵坚提出诉讼,因被告赵坚仅在原告赵康转让股份缴纳税款时向原告赵康支付了5,700万元,余款至今没有交付给原告赵康,请求判令被告赵坚交付原告赵康股权转让款26,808万元、支付原告赵康利息损失2,166.1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坚承担。
3、双方协商的情况
根据赵坚先生回复,赵康本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后,截至目前尚未与他进行协商。
请全面梳理实际控制人债务情况,说明本次司法冻结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并结合董事会构成和经营管理人员安排等分析本次司法冻结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1、实际控制人债务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坚先生回复,截至目前,除了本次其子赵康向他提出诉讼所涉及的相关债务外,赵坚先生本人对外不存在其他债务。
2、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司法冻结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坚持有公司股票32,803,238股,持股比例为28.0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本次诉讼的原告赵康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赵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2,803,238股股票已被司法冻结。本次诉讼的被告为赵坚个人,且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前述股权冻结目前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稳定性产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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