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 四月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的有效性,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以及与内部审计主任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视为无效决议;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可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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