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兰信资讯
2018-02-22 18: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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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二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于2018年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



了《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1902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申万秋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22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1人,代表公司股份149,450,56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5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8人,代表公司股份10,7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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