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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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下午14:00在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长椿路23号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C5-1/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1月19日15时至2017年1
月20日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4,912,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78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5,268,0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712%。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0,155,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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