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15-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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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天龙集团、公司 指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 经天龙集团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
激励计划 指 效的《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天龙集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本次归属 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的归属
本次作废失效 指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指 天龙集团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天龙集团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天龙集团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15-6 号
致: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天龙集团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天龙集团的委托,担任天龙集团本次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天龙集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3.本次作废失效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天龙集团提供的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天龙集团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天龙集团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天龙集团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失效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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