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7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资格的 9 名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
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05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762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铁波 李映照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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