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5
证券代码:300061 证券简称:康耐特 公告编号:2017-060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耐特”)于 2017年7
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重
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意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后,重新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22号文核准,公司已向樟树市铮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安赐共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博时资本-康耐特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博时资本-康耐特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君彤熙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5,766,869.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9,999,978.82元。扣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居安”)承销费用20,298,116.68元及承销费用增值税税金1,217,887.00元后的余额1,208,483,975.14元,由国泰君安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公司账户。此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生其他发行费用2,763,320.45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及承销费用增值税税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5,720,654.68元。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16]第4-0005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6)。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川沙支行开设两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旗计智能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的中介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后,公司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公司与国泰君安、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川沙支行将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公司资金管理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公司实际资金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同时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