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东方财富资讯
2018-10-18 17: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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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19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18-05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使用超募资金20,000.00万元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该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超募资金将以增资的方式划转至东方财富证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设立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53号)核准,同意东方财富证券出资设立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东方财富证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东方财富证券为一方(以下合称“东方财富”)。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东方财富证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1902903110918,截至2018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东方财富证券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东方财富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东方财富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至少每半年对东方财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东方财富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雷、夏雨扬、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东方财富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东方财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东方财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东方财富证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东方财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向专户银行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中金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中金公司公章),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东方财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方财富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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