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7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
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无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尚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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