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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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或“东方财富”)的委托,担任其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东方财富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财富本次上市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东方财富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东方财富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东方财富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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