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东方财富资讯
2017-12-17 16: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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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8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17-098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公司”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 9 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 9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 12月



19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和缴款等环节均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12月20



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



配售的部分,应当在2017年12月20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



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网上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12月22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余额包销,余额包销金额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金额为13.95亿元。



4、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认购金额不足 46.50 亿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



款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履行余额包销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金额为13.95亿元。



5、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重要提示



1、东方财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东财转债”、“可转债”或“转债”)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0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人民币46.5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4,650



万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东财转债”,债券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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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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