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东方财富资讯
2017-12-17 16: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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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7年8月



3-1-1



目录



第一节引言......3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3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4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5



第二节 正文......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发行人的业务......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8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4



二十一、发行人拟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37



二十二、结论意见......37



第三节 签署页......38



3-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财富”)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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