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本次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制定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2019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独立董事:严杰 田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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