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于2015年12月完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为东方财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东方财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财富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0号)核准,公司向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发行108,070,136股股份、向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投资”)发行46,315,772股股份购买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证券”;已更名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100%股权,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00,000万元。
2015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了向宇通集团、西藏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同信
证券100%股权的相关工作,新增股份154,385,908股已于2015年12月28日上
市。
2016年4月8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以股本1,853,892,0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2016年4月18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向宇通集团、西藏
投资发行的股份由154,385,908股增加至277,894,634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 承诺期限 履行情
间 况
宇通集 本公司以资产认购的东方财富股份自该等股份上 2015年 2015年12月
团、西藏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售期满之后 05月24 28日起12个正在履
投资 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日 月内 行
行。
一、本公司已向东方财富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
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
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
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二、在参与
宇通集 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
团、西藏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04月15 长期 正在履
投资 时向东方财富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日 行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东方财富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
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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