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发起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发起设立参股公司,将进一步延伸和完善服务链,拓展和深化公司在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提供更多符合互联网投资者需求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市场覆盖面,增强用户黏性,巩固和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推动公司一站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对于剩余超募资金,公司将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围绕主业、合理规划,妥善安排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二、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独立董事:颜学海 江泊 严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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