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财富资讯
2016-08-15 17: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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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200041

23-25/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d.,ShanghaiChina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3323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苏娇律师、李柯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6年7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下午15:00在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150号迎园饭店1号楼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其实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陶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15:00至2016年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该等股东及被代表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8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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