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万邦达资讯
2024-04-23 19: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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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并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思考判断,形成讨论意见,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参会人员、
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前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以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案或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本制度
第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及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在会议有关决议或
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所有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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