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4年12月
致: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鉴于发行人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了《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对《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函》”)中法律相关事项内容进行更新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第一部分 2024 年三季报更新事项 ...... 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告期内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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