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
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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