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8
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 619 号湖里大厦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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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陈书森律师、陈路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的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 15:00 在厦门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8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2 月 28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丁建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 2020 年 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名,代
表股份 104,963,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7022 %。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104,672,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28.622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股份 29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796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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