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1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涂连东 曾招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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