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康新能资讯
2018-09-21 15: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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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2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

3、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范潇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范潇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范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7月16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肖琳璐、刘仁龙、王育生等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59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7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32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宋进军

王震坡

王世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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